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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9-03   来源:山传院发〔2021〕111号    阅读:

山传院发〔2021〕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为了规范课程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课程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队伍、教材、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学校一流课程建设按逐级建设的路径,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示范性强、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一流课程群,以提升学校课程建设水平。

第三条课程建设要以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传媒人才培养目标为宗旨,要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

第二章 课程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学校的课程管理及建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部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部)具体负责。

第五条教务部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校课程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工作进度;协助分管校领导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各二级学院(部)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制定本学院(部)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本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学校课程实行分级归属管理。

全校性的公共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部委托对口的二级学院(部)进行管理与建设,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二级学院(部);仅限于各二级学院(部)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二级学院(部);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部)开设的同1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部择优审批,并委托对口二级学院(部)进行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院(部)课程具体情况确定1名课程负责人或课程主讲教师。

全校通识性选修课程由教务部统一进行管理。

第八条课程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力

1.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3.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方法研究活动;

4.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5.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基金课题;

6.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7.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8.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9.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建设经费;

10.负责课程试题库建设与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

第三章 课程的设置

第九条公共必修课(含实践课程)的设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本科人才培养的文件来确定。公共选修课(即通识类课程)的设置,由教务部根据学校通识教育情况由任课教师进行自主申报或开设线上课程。

第十条为保证通识课程的教学效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继续开课:

1.内容偏离通识教育目标或教学内容与专业课重合的;

2.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3.教师精力投入不够,没有完成该课程教学内容及目标的;

4.连续两次因选课人数每次不足30人,课堂教学的多数时间内学生到课率不足三分之一的。

第十一条新开设专业课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课程设置应以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为导向,杜绝因人设课的现象。

第十二条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4.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5.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教学内容且学术能力较高的师资队伍;

6.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第十三条获准开设的新课程由教务部编号,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新课程开设一轮后,由各二级学院(部)申请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课程评估主要包括课程讲授效果、教学大纲、教材更新和教学模式改革情况以及督导老师和学生的评价等。评估形式可采用听课、学生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评估结果报教务部备案。未通过评估的课程,所在教学单位须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仍未通过的课程将予以停开。

第四章 课程建设专项项目

第十五条学校课程建设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学校教务部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该计划包括校级一流课程建设计划、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计划、慕课(MOOC)建设计划等。

第十六条各类具体的课程专项建设计划,其立项评选范围、基本条件、评选程序、资助标准及项目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等,在各项工作通知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十八条所有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对无故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止资助;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称号的课程建设项目,学校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按照《山西传媒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认定奖励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山西传媒学院课程建设的所有成果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山西传媒学院课程建设项目的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属于学校。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校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山西传媒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传媒学院

2021年9月2日